2005年8月23日,耀州区运管所工作人员在道路检查中发现耀州区西街床垫厂个体业主赵某驾驶的微型货车未办理有关的营运手续,按照有关规定,运管所要求其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手续,向其征收运管费216元,代征工商费156元,并开具了专用票据。而赵某以该车行驶证在使用性质栏填写“非营运”字样,且该车由本人驾驶,主要用于拉原材料、送货,未发生直接费用结算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耀州区运管所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赵某所拥有的货车系营运车辆,有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行为,对其征收运管费的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撤销耀州区运管所征收车辆运管费的具体行政行为。
耀州区运管所不服一审判决,向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认为,赵某的服务对象是各家具城及商场,运输的物品是特定的销售物,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其目的具有经营性和盈利性,送货上门虽未发生直接费用结算,但实际费用已计入成本,应视为经营者的营销手段。
因此,赵某为顾客送货上门的行为应认定为营业性道路运输,终审判决维持区运管所的具体行政行为。
[铜川耀州区运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