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内容:
收到投诉人关于 “滴滴出行平台接单未履行接人送人导致乘客损失” 的情况反映后,我局高度重视,现就投诉人反映问题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根据《咸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细则》第六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并在经营许可核定的经营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
二、《细则》第十四条规定了网约车辆准入办理程序、经营时限、方法及退出程序。
三、《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对网约车驾驶员条件和注册作了规定,网约车驾驶员资格取得必须通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向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报备完成。
四、关于市民乘车的安全保障问题,《咸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细则》已作了明确规定。
投诉内容未说明乘车地点,无法判断是否隶属我局管辖范围。截止目前,我局未许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故针对投诉人反映问题我局无管理、执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