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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巴山收费站把聚乙烯醇固体产品列为危险品的问题咨询
内容:
领导您好: 我们是中石化的承运商,负责承运中石化的部分固体普货业务。上个星期,我公司承运一车中石化四川维尼纶公司的聚乙烯醇固体产品运往北京。在包茂高速巴山收费站,收费站工作人员以陕西交通建设集团安川分公司下发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年版)》认定聚乙烯醇为危险品,以车辆装载的聚乙烯醇是危险品为由,阻止我公司车辆上高速。驾驶员携带由中石化四川维尼纶公司提供的非危险品证明(盖有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章)与巴山收费站人员沟通交涉,沟通无果后车辆绕行,增加车辆运营成本。 后续我们咨询中石化公司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官网http://www.mem.gov.cn/fw/cxfw/下载的危险化学品(2015版)里面没有找的任何有聚乙烯醇为危险品的说明。 请问陕西交通建设集团安川分公司以什么为依据,把聚乙烯醇列为危险品阻止车辆上高速,车辆该如何通行?请领导予以指示!
时间:
2019-08-27 16:30:47
回复单位:
省交通集团
回复时间:
2019-08-30 11:27:00
回复内容:
李先生:   您好!您反映您的车辆在包茂高速巴山收费站禁行的问题,经调查,聚乙烯醇为可燃物,具有刺激性,粉体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当达到一定浓度时,遇火星会发生爆炸。按照《陕西省交通运输厅、陕西省公安厅关于安康至陕川界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要求禁止运输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车辆通行。聚乙烯醇为易燃易爆化学品,禁止通行包茂高速巴山至安康段,希望您理解并接受我们的处理结果。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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