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政务公开
办事服务
互动交流
便民
出行
数据
专题
注册
登录
旧版入口
2025年3月28日
星期五
|
中文版
|
English
|
繁简体
|
无障碍
|
长者模式
详细内容
当前位置:
个人中心
>
详细内容
详细内容
主题:
危运车性能检测周期
内容:
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一)客车、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咋们陕西要求按照放管服危运车辆超过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这样和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冲突不?认定符合相关法规不?
时间:
2019-09-23 10:30:28
回复单位:
省道路运输中心
回复时间:
2019-09-26 08:57:00
回复内容:
您好!按照《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客车、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这是我省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唯一标准。省高速公路收费中心
满意度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