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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关于在职薪酬补发的诉求
内容:
尊敬的交通厅领导:     我与同事张某某是陕西省铁路集团所属陕西铁投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原在职职工,于2013年9月到铁投物流公司参加工作,2018年5月调离。 2019年2月,铁投物流公司根据省交通厅《关于陕西省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陕交函〔2018〕497号)文件精神对职工进行改制期薪酬补发,补发期限2016年10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我二人本该享有近20个月的在职薪酬补发,却被铁投物流公司以已离职、补发的不是薪酬为由拒不补发!近一年来我二人通过铁路集团、铁路投资集团多次协商未果,铁投物流公司还在集团内部到处造谣、毁谤,侮辱我二人声誉,我们职工的合法权益无法得以保障!无奈再次恳请交通厅领导就我们的诉求给予帮助,提供支持,在全国上下大力解决欠薪欠资的东风下,尽快补发应属于我们的薪酬! 为盼! 冯 翠 ****************** 张小峰 ****************** 2020年1月17日
时间:
2020-01-17 10:37:22
回复单位:
陕西省铁路集团
回复时间:
2020-02-21 11:09:15
回复内容:
经调查,冯翠、张小峰同志因为个人原因分别于2018年5月、2018年4月自愿离职。在铁投物流公司工作期间,铁投物流公司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相关要求,按照《薪酬方案》对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全额发放给你们。 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企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制定新的薪酬方案及补发范围,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对于你们提出的诉求,建议按照法律规定和铁投物流公司规章制度办理。 省铁路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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