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陕西省政府批准,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下发通告,定于2010年5月10日上午10时(联网收费公路为出口时间)起,我省高速公路取消货车车型收费,对所有载货类机动车辆全面实施计重收费。
全计重收费是以收费站现场实际测量的车货总重为依据,对载货类机动车辆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征收方式。
从高速公路收费开始,我省收费模式已经历了两次变革,从早期的车型收费模式到2006年实行的“车型+计重”收费模式,此次即将实施全计重收费。每次对收费方式的调整、完善,都是建立公平、合理、科学征收方式的有益探索,是提高收费管理水平的重大举措,是促进公路事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实施全计重收费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一是全计重收费是公平合理科学的征收方式。我省现行的台阶式车型分类收费,使得同一车型空载、轻载和满载收费标准相同,不能真正反映车辆对公路的占有和使用程度。实施全计重收费,以车辆的车货实际总重量作为收费的客观依据,能够真正体现“多用路多交费、少用路少交费”,确保车辆在交纳通行费上的公平合理。二是全计重收费是加强收费管理的重要措施。现行的“车型+计重”收费模式,计算和操作复杂,常因车型判别产生争议。超过公路承载与治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不统一,引发收缴矛盾。“大吨小标”问题的存在,造成了国家规费的大量流失和运输市场的不公平竞争,间接损害了合法运输户的利益。实施全计重收费可有效解决这些问题。三是全计重收费是进一步强化治超的经济手段。全计重收费是根据载货汽车的车货总重来计算应缴通行费,多载多缴费,超限加倍收费,更有利于引导货车合法装载,进一步消除超限运输的原动力,保护公路建设养护成果。
当前,在我省实施货车全计重收费具备较为成熟的条件和时机。全计重收费已成为全国公路收费的主流形式,符合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公路收费政策要求。全国已有26个省市实施了计重收费,与我省接壤的八个省市中,除甘肃省以外,其它省市均实行全计重收费。实施全计重收费方便司机和车主,有利于收费政策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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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计重收费的对象:
行驶全省高速公路的所有载货类机动车辆。客货两用车,统一归入载货类机动车。
载客类车辆仍执行现行车型分类和收费标准。
对于行驶一级、二级公路收费公路的载货类机动车辆,仍然维持现行的“车型+计重”模式,待时机成熟后再推行全计重收费。
计重收费的标准:
基本费率:现一型车0.4元/车·公里费率标准对应的计重收费基本费率为0.08元/吨·公里,其它类型费率标准依次同比换算。
计算方法:
1、未超限车辆:
车货总重小于10吨(含10吨)的车辆:执行基本费率。
车货总重10吨至30吨(含30吨)的车辆:10吨及以下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计收,10吨以上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基本费率的50%(西铜高速公路为80%)计收。
车货总重大于30吨的车辆:10吨及以下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计收;10吨至30吨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基本费率的50%(西铜高速公路为80%)计收;超过30吨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50%(西铜高速公路为80%)计收。
2、超限车辆。
超限认定标准以内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计收。超限认定标准以上的重量部分,超限50%以内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6倍计收通行费;超限50%-100%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10倍计收;超限100%以上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16倍计收。
超限认定标准:
执行国家七部委规定的超限标准。即二轴车20吨、三轴车30吨、四轴车40吨、五轴车50吨、六轴及以上车55吨。
收费管理规定:
(一)符合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应予免缴通行费及“绿色通道”的运输车辆,超限运输的,执行计重收费,不再享受免费政策。
(二)载有固定装备的特种车辆按车道实测重量的一半执行计重收费。
(三)车货总重不足5吨的车辆,按5吨计收通行费。
(四)因收费系统故障,无法计重收费时,各轴型车辆按以下额定吨位收费:二轴车5吨、三轴车7吨、四轴车10吨、五轴车12吨、六轴及以上车15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