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厅宣教中心
发布时间:2011-07-09 00:5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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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部长李盛霖日前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7号令,颁发《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该办法分为总则、规划建设、运行管理、执法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公路超限检测应当采取固定检测为主的工作方式。对于检测站附近路网密度较大、故意绕行逃避检测或者短途超限运输情形严重的地区,公路超限检测站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利用移动检测设备等流动检测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测认定车辆存在违法超限运输情形的,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对运载可分载货物的,应当责令当事人采取卸载、分装等改正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对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且未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时,不得收取检测费用;对停放在公路超限检测站内接受调查处理的超限运输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用。
《办法》指出,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设置,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时调整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路超限检测站实行24小时工作制,因特殊情况确需暂停工作的,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罚款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经批准的公路管理经费预算中统筹安排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和运行经费,并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及其他人员采取故意堵塞公路超限检测站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公路超限检测站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者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