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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出台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考核指导意见

来源:厅宣教中心 发布时间:2011-08-23 17:35:20 点击量:1925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强化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交通运输部日前印发《关于加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不断提高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水平,为促进交通运输行业转变发展方式、建设现代交通运输业提供可靠的安全发展保障。

        《意见》提出,将从机构设置、责任体系建设、规章制度建设、安全生产投入、人员培训教育和演练、隐患和事故整改、安全生产事故指标控制7个方面对所有从事道路水路运输、城市客运和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企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级别。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对所负责企业上一年度的安全生产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上报交通运输部和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考核结果对优秀的企业进行表彰,并给予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取消次年评优资格,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对于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企业,责令整改,严重的依法停业整顿。

        《意见》要求,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明确相应的组织指导机构,确定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目标、程序、具体措施和时间安排,制定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具体办法,报交通运输部备案。考核时应吸收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参与,充分听取意见,坚持考核内容、流程、结果三公开,确保同类企业考核标准的一致性。所有参加考核的人员应认真履职履责、公正公平、清正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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