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副部长 冯正霖
(2011年6月1日)
同志们: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公路交通是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设施和服务行业。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交通运输行业抓住机遇,不断加快发展,优化结构,提升服务水平。截至2010年底,我国公路总里程突破400万公里,高速公路里程达到7.
《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公路保护工作进入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新的历史时期。《条例》系统提出了公路管理、养护、运营和服务等各个环节的政策措施,有利于促进交通运输系统依法保障公路路网的完好、安全与畅通,充分体现了党中央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的管理要求;《条例》突出强调了公路管理与保护的责任,有利于促进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运输和服务等环节的协调可发持续发展,充分体现了党中央提出的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发展要求;《条例》对公路养护和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等工作提出更高更严的要求,有利于发挥现有公路交通网络的使用效率和使用寿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提出的建设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政策要求;《条例》更加突出公路应急处置体系建设和公路出行信息服务等方面工作任务,充分体现了党中央提出的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服务要求。因此,全面贯彻《条例》,加强公路保护与管理工作,是提高公路网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的迫切需求,是提升公路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能力的现实需要,是确保让公路交通更好地服务国民经济发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的根本要求,同时也是公路交通系统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长期以来,党和政府非常重视对公路的保护,早在1987年就出台了《公路管理条例》,1997年出台了《公路法》,为依法开展公路保护,促进公路交通事业发展提供了重要法律基础。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仅靠原来相对原则的规定已经不能有效满足公路保护的需要。行业上也盼望着有一部能够全方位、多角度对公路保护作出规定,能够体现新时期特色,能够指导和保障公路保护工作全面有效开展的法规。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在全国交通运输系统的共同努力下,在国务院法制办的大力支持和社会各界关心帮助下,《条例》得以及时出台。《条例》出台后,李盛霖部长即在《人民日报》、《中国交通报》发表了题为《依法加强公路安全保护,提高公路通行服务能力》的署名文章,指出《条例》“对于依法开展公路保护工作,确保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进一步促进我国公路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将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我理解,讲《条例》的重要作用,就是说交通运输行业要按照《条例》的要求,进一步“护好路”、“服好务”,保障人民群众能够更好地走上“安全路”、“放心路”;进一步完善好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和处置机制;以及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所以,《条例》的出台,无论在保护公路基础设施上、还是在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上,都是一件大事、一件好事。在此,我代表交通运输部对国务院法制办以及全行业、全社会所有在《条例》制定过程中给予了关心、支持,以及付出了辛勤努力的同志们 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深刻领会《条例》的立法宗旨与丰富内涵
《条例》贯彻了公路保护这一主线,通过对公路进行静态保护和动态保护相结合,通过加强公路养护和用路管理,通过提升公路通行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体现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立法宗旨。《条例》以《公路法》为依据,以保护公路设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执法行为、改善公路服务水平为出发点,突出了以下基本原则:
(一)立足全面保护。从责任主体看,《条例》不仅明确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保护职责,特别是《条例》通过法律授权的方式,将公路保护的职责明确由公路管理机构承担,这符合经济社会和公路发展实际需要,体现国家提出的决策、执行、监督相对分离又相互协调的改革方向;同时《条例》还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社会公众在公路安全保护上的职责和义务。从保护对象看,不仅明确了公路主体线路的保护,而且强化了对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集镇规划控制区、路桥周边作业活动保护区等立体空间的管理,并且落实到各个环节。
(二)突出服务便民。维护公路的完好、安全、畅通是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的重要职责,做好公路安全保护工作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出行条件。因此,《条例》始终坚持以执政为民、服务群众为指导思想,突出公共服务职能,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和宗旨。如,从提高服务水平角度强化了公路养护责任和规范化要求;明确了公路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对公路养护工程的及时公告和保畅义务以防止公路拥堵;从便民角度考虑建立了跨省大件运输联合审批机制;提出了路网运行监测,向社会发布公路出行信息等要求。
(三)重点强化治超。《条例》把建立治理超限的长效机制作为重中之重,从管理手段上强化了超限治理措施,在管理环节和管理方式上突出了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从车辆的生产、改装、注册登记、货运装载、站点检测、责任追究等环节入手,对超限治理作了详细规定。
(四)坚持依法行政。《条例》严格遵循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定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不仅明确了公路管理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赋予了必要的执法手段,又规定了严格执法、依法执法的要求,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体现了公路执法的权责统一,有利于建立“层次清晰、事权明确、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的公路管理体制,进一步促进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能转变。
三、精心谋划,科学安排,确保《条例》切实得到贯彻落实
在《条例》草案提交国务院审议时,国务院领导充分肯定了《条例》所体现的以保障公路安全、服务人民群众为主导的思想,这对交通运输行业来讲,既是认可,也是更加严格的要求,更是进一步的希望。盛霖部长在署名文章中提出了贯彻落实《条例》的总体要求。对这些希望和要求,希望大家认真学习领会,切实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再重点强调四个方面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推进《条例》的宣贯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贯彻实施《条例》作为当前一项重点工作任务来抓,省厅要对这项工作牵扯头负总责。部在今年4月初下发了《条例》宣贯通知后,各地按照通知要求相继成立了由单位主要领导牵头、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制定了贯彻实施工作方案,并按计划推进了相关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要按照通知要求,继续抓好贯彻落实工作,没有报送领导小组和工作方案的要尽快报送,对工作方案中的各项措施和安排要抓紧落实,并加强督促检查,积极推进《条例》的宣贯向深入发展。从今天开始到
(二)把握工作重点,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各项制度。
公路保护工作任务很重、头绪很多,需要按照《条例》的规定,认真梳理相关的工作任务,要紧紧抓住事关公路长远发展的主要工作,重点突破,整体推进。一是要落实好《条例》规定的职责。《条例》清晰地明确和划定了各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公路管理机构在公路保护上的职责。这是《条例》的重点内容,也是《条例》的亮点之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要求,积极主动地争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支持,积极主动地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格局,开创公路保护工作新局面。同时,对落实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公路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等八项职责,对公路管理机构关于建立公路管理档案、实施行政许可等六方面具体职责,对治超长效机制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源头监管和处罚职责等,要认真落实,规范履行。二是针对违法建筑、穿集镇路段、非公路标志、涉路设施等公路安全保护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依法深入进行治理。三是要突出抓好“治超”工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以强化源头监管为重点,对货运量大、容易发生超限超载运输的货源单位,可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采取驻点、巡查等方式实施监督管理。公路管理机构要继续保持路面“治超”的工作力度,积极采取区域联动治理模式,有针对性组织开展联合治理专项行动。要建立路面执法与源头治超联动机制,实现路面执法信息、营运车辆管理信息和货运源头监管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四是要定期组织地方公路应急队伍和武警交通部门开展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队伍的实战水平。五是要研究落实跨省大件运输联合审批机制,并加强和规范涉路施工行为安全评价管理,进一步创新行政许可方式,提高行政许可效率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科学性。
(三)完善配套制度,确保《条例》规定落到实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出台,形成了以《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为主干,以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支撑的公路交通法规体系,对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及保护作了全面系统的规范,构建了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条例》的出台,还要尽快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如: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管理制度、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制度,涉路行为行政许可的管理制度、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管理制度等等。部和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根据《条例》的要求和公路保护的需要,抓紧研究制定上述各方面的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通过完善配套制度,使《条例》的各项制度和要求落在实处,切实发挥《条例》在公路法规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同时要依据《条例》抓紧清理现行规定,对与《条例》的规定和精神不相符的,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涉及地方立法的,要积极向地方人大和政府汇报并提出立、改、废的建设,以维护法制的统一。
(四)严格依法履责,保证《条例》有效实施。
公路交通法规体系形成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显得更为重要、更加紧迫。《条例》明确了公路管理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赋予了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使相关管理职责的必要权力和手段,同时也规定了依法行政的责任和义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各相关管理机构要认真领会和准确掌握《条例》的制度要求,进一步增强法律素养和依法行政的意识。要把依法履职和文明服务有机结合起来,贯穿在工作各个环节。要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规范工作流程、严格落实责任制,坚决防止和查处违规粗暴执法和以权谋私等行为。对未经培训不具备执法资格者,不得上岗执法,对在执法过程不规范甚至谋取私利的,要及时调离岗位,并依法依纪予以严肃处理,最大限度的保护用路者的合法权益,最大程度的树立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要认真研究执法过程中的难点,充分考虑执法环境新的变化,既要严格执法,也要充分做好宣传释法工作,提高管理相对人对公路保护特别是对治超工作的理解和支持,避免矛盾激化,使依法用路、护路、爱路变成全社会的共识和自觉的行为,使《条例》得以全面、准确地贯彻落实。
同志们,加强公路管理保护工作,意义深远,责任重大。让我们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不断提高“三个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开创公路交通事业发展的新局面,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