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厅宣教中心
发布时间:2011-12-06 18:4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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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道路运输行业公共服务能力和应急运输保障能力,更好地履行交通运输部门应急运输保障职责,交通运输部日前印发《关于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队建设的指导意见》,就应急保障车队建设作出部署,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运管机构要按照“试点先行、典型引路、全面推广、逐步完善”的思路,在辖区内先行试点,并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广。
《意见》提出,要把应急保障车队建设纳入各级政府应急保障体系,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抓,同级运管机构进行管理,运输企业具体承担组建任务。要纳入“十二五”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按照国家和地方两级进行组建。应急保障车队指挥和调动,由事发地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同级运管机构负责,超过当地应急运输保障能力的,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支援,跨省执行任务的由交通运输部统筹协调,必要时实行全国联动。要建立平急转换机制,将道路运输日常生产经营与应急运输相结合,按照军民融合式发展思路,把应急保障车队建设与交通战备队伍建设相结合,纳入交通战备队伍管理。要抓好程序化、标准化的应急处置和保障机制建设,保证应急运输各环节紧密衔接,高效运转。力争用2年时间,在各市(地、州、盟)都建成应急保障车队的基础上,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起满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运输需要,并能够跨省、跨区域执行联动任务的应急运输保障体系。
《意见》明确,地方应急保障车队以市(地、州、盟)为基本单位,组建综合性应急保障车队1支或分别组建道路客、货运输应急保障车队各1支。有条件的县(市)也可按照当地实际情况组建。国家应急保障车队建设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基本单位,纳入国家应急保障体系。国家级应急保障车队,每支车队的车辆数原则上不少于300辆,其中包括100辆客车,80辆厢式货车,60辆大型普通货车,20辆平板拖车,20辆自卸车,20辆危险货物运输车,配备2台应急通讯车,10部海事卫星电话,2辆加油车,2辆应急照明车和2辆应急维修车。地方级应急保障车队,原则上每支客(货)应急保障车队由30-50辆客(货)运输车辆组成。每支综合性应急保障车队按照客、货车辆1:1比例建设,车辆总数不少于60辆。同时应配备1辆应急通讯车,2-3部海事卫星电话;2辆加油车,2辆应急维修车、1辆后勤保障车、1辆应急照明车;1-2辆指挥车。
《意见》要求,各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队建设,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和年度工作目标,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队建设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抓,定期听取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队建设工作汇报,主动参加应急保障车队建设工作会议和应急保障演练活动,及时指导和推进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队建设工作。要落实机构和人员,加强政策扶持,加大资金支持,建立保险制度,健全补偿机制,实行年度考核,强化法律保障。要根据本地实际,通过修订道路运输法规或出台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解决应急保障运输工作法制不健全和职责不清、征用手段不硬、经费保障不稳等日常管理和应急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