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厅运管局,省高速集团,省交通集团,省公路路政执法总队,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心,厅外资办,宝汉公司,各收费公路经营公司:
为保障公路和桥梁的完好、安全、畅通,加强不可解体大件物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根据超限运输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陕西省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大件运输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组织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大件运输管理办法》,加强和规范大件运输管理。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最大限度方便承运人,促进大件运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各单位要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等有关规范和规定,定期对所辖路段内桥梁、涵洞等构造物进行检测、评定,真正实现“户籍式”动态管理,准确掌握所辖路段公路桥梁技术状况和承载能力,为大件运输车辆通行许可及时准确提供决策依据。省公路局要建立全省桥梁技术状况和承载能力数据库,方便承运人办理大件超限运输申请,各单位桥梁技术状况和承载能力变化情况要及时向省公路局报送。
三、高速公路省界办证点应配备专职路政人员,严格履行大件运输审批各项程序,把好许可关。省公路局要加强对高速公路省界办证点的监督指导,规范大件运输许可管理。
四、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及其所属路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大件运输车辆的监护力度,最大限度简化监护手续办理程序。监护协议、监护费用等监护手续和审批手续要实现“一站式”办理,大件运输车辆通行高速公路实行全程统一监护,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的通行监护要严格交接程序,确保衔接紧密,全程监护。要严格“收支两条线”,加强监护费用管理。
五、车货总重200吨以上或轴载质量超过公路桥梁承载能力的大件运输车辆通行许可,省公路局须报请省厅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六、各单位在《大件运输管理办法》执行中,有好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厅(治超办),联系电话:(029)88869165
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
陕西省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不可解体大件物品超限运输(以下简称“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保障公路和桥梁的完好、安全、畅通,维护大件运输市场秩序,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上进行大件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承运人”)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件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运输不可解体大件物品,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的;
(二)车货总长度超过22米的;
(三)车货总宽度超过3.5米的;
(四)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第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大件运输,应按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办理《陕西省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按照批准的运输方案和《通行证》规定的时间、线路行驶,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大件运输车辆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采用普通平板车运输的,车辆单轴轴载应当不超过10吨;采用多轴多轮液压平板车运输的,车辆每轴线(一线两轴8轮胎)轴载应当不超过20吨。
第六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超限运输管理,严厉查处违法大件超限运输行为,保障公路和桥梁安全。
第七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大件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档案;要积极联系本地区的大件运输企业,及时掌握其生产及运输计划,加强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对桥梁实行“户籍式”管理,做好交通服务保障,支持装备制造业发展。积极筹建大件运输通道,提高公路的通行和服务能力。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大件运输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许可,分级监管,确保安全,方便运输”的原则。
第十条 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大件运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大件运输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依据超限运输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省内实际,制定相应管理规定;
(三)规范大件运输市场,引导大件运输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监督管理省内大件运输许可、通行情况和各类政策法规落实情况;
(五)受理涉及大件运输的各类群众来访、投诉、举报,并对调查落实情况进行督办。
第十一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许可和监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宣传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 根据所辖路段技术等级和实际状况,选定、勘测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线路,制定并组织实施公路的加固、改建方案;
(三) 按审批权限和办理程序对确需通行公路的大件运输实施许可;
(四) 组织辖区内路政人员对大件运输车辆实施监护;
(五) 查处大件运输车辆违法行驶公路的行为;
(六)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道路货物运输监管、装载源头监管以及大件运输企业和车辆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规范大件运输市场,引导大件运输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对从事大件运输的企业和车辆及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和资质等级进行管理;
(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查出的非法大件运输企业、车辆和人员进行相应处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大件运输许可
第十三条 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实行分级许可。
(一)市公路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尺寸超限且车货总重不超过55吨的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通行许可;负责受理、初审本辖区内行驶的车货总重55吨以上大件运输车辆或从本市出发通行高速公路大件运输车辆的申请,并根据省公路局批复办理《通行证》。
(二)省高速路政一支队、二支队应在所辖高速公路省界处设置省界办证点。高速公路省界办证点负责办理尺寸超限或车货总重不超过120吨且轴载质量不超过公路桥梁承载能力、全程通行高速公路的大件运输车辆《通行证》;负责受理、初审车货总重120~200吨(含200吨)且轴载质量不超过公路桥梁承载能力,以及涉及干线公路、农村公路和交通管制路段的大件运输车辆通行公路的申请,根据省公路局批复办理《通行证》,并将《通行证》办理情况报省公路局备案。
(三)省公路局负责审批西安始发的、跨市域的、跨线路的以及进行交通管制等特殊路段的大件运输车辆通行许可;负责审批各省界办证点、市公路管理局受理初审的大件运输车辆的通行许可;负责受理、审批车货总重200吨以上或轴载质量超过公路桥梁承载能力的大件运输车辆的通行许可。
第十四条 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承运人应向具备受理权限的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以下有关材料和证件,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