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专题报道八:依法行政 管住货物源头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9-05-22 08:00:00 点击量:1229
      2009年3月19日省政府第138号令颁布的《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5月1日起施行,《办法》根据我省治超工作实际,对治理公路超限运输进行了明确规定,是治超管理工作的一部重要法规。《办法》的颁布施行,不仅对我省依法治理超限超载运输,规范道路运输秩序,保护公路建设成果,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而且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监管货物装载单位,有效开展源头治超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
      一、《办法》对货物装载单位综合治理的具体规定
      货物装载单位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注册登记,从事煤炭、石油、钢铁、建材等生产加工的企业和货运站场及其他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场所。如何加强货物装载单位综合治理,严把货物装载关口,《办法》从三个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煤炭、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货物装载单位进行综合治理,防止车辆超限装载;《办法》还规定:工商行政管理、煤炭、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沿线煤矿经营企业、储煤场点的监督检查,依法取缔非法经营企业和储煤场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发现的非法货物装载单位,应当按照管理职责权限告知工商行政管理、煤炭、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二)规定货物装载单位责任。公路是社会公共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路的责任和义务,《办法》第十二条做出规定:货物装载单位不得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装载单位应当在货物装运场所地配备称重设备,建立健全货物装载登记制度,并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信息。同时,还规定了货物装载单位法律责任。《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货物装载单位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由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明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职能。《办法》第十条规定: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辖区内货物装载单位建立登记管理制度。工商行政管理、煤炭、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提供相关信息,协助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做好登记工作。第十一条规定: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货物装载单位公布超限装载标准、监督机构名称和监督电话。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通过派驻人员、巡查等方式,对登记入册的货物装载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对装载超过规定标准的车辆,应当责令当场卸载。
    二、《办法》对货物装载单位管理的重要作用
    近几年,我省治超工作经历了在全国率先启动、全国统一治超、强化治超几个工作阶段,特别是在2007年强化治超阶段,省厅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行业管理能力、提升行业社会地位、保护公路建设成果的高度,充分认识治超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出了:“建设是发展,治超也是发展,并且是可持续发展”的治超工作思路,要求交通系统各单位、各部门一定要进一步坚定治超的决心和信心,倾全行业之力,打一场治超攻坚战和公路建设保卫战,在这一阶段,省厅赋予了道路运输机构源头治超任务,为了扎实做好我省源头治超工作,各级道路运输机构按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治理原则,健全源头治超工作机构,建立专职治超队伍,通过层层签订治超工作目标责任书,落实源头治超工作责任,积极开展人、车、货三个源头治理工作,实行对一、二类货物集散地(货物装载单位)派驻监管,对三类货物集散地(货物装载单位)巡查监管,从货物装载源头对超限超载车辆采取劝返、卸载等措施,严禁超限超载车辆上路,有效遏制了超限超载运输,这一做法得到了交通部的肯定。根据2008年统计,全省道路运输机构在货物装载源头检查车辆112.7万台次,卸载车辆6600台次,货物源头超限超载率为0.58%。
    我省源头治超工作虽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由于存在源头治超工作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货物装载单位治超责任不明确,政府有关部门综合治理配合不够等问题,货物装载单位超限装载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源头治超效果。《办法》的颁布实施,解决了源头治超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等问题,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加强货物装载单位监管,杜绝货物源头超限装载,确保源头治超长效开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加强货物装载单位监管应采取的主要措施
    贯彻实施《办法》,切实加强货物装载单位监管。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是做好货物装载单位综合治理的重要保证,各级政府要按照新政策、新办法,建立各部门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建立运政和路政联动治超机制;二是货物装载单位建立装载登记制度。货物装载单位要按照《办法》,履行源头治超工作责任,建立货物装载登记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做到不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不为无牌无证车辆装载、配载,不为证照不全的车辆装载、配载,不为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不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标虚假装载证明;三是加强对货物装载单位的监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全面落实对重要货物集散地的监责任,切实加强对三类以上重要货物集散地的派驻监管和巡查监管,在二类以上货物集散地派驻点设置监管公示牌,公示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监督机构名称和监督电话,派驻人员严格源头治超工作规定,认真填写源头装载登记单,并做好登记,建立台帐,对三类货物集散地监管做到每月巡查不少于5次,并填写巡查记录;四是实行货物装载单位超限装载、配载的抄报制度。发现货物装载单位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装载、配载的,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及时报告当地主管部门,并按照《办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货物装载单位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装载、配载超过3次,列入超限超载“黑名单”,并实行重点监管;五是加强治超队伍建设,提高治超队伍依法行政能力。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治超人员的思想教育,提高思想道德水准、服务意识、廉洁自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树立了良好的行业形象。同时,加强治超人员执法培训,提高治超队伍依法行政能力,达到执法程序规范化,执法标准统一化,执法查处公正化,执法行为文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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