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出台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03-15 08:00:00 点击量:2296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3月7日签署第593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该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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