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22847 | 发文字号: | 海通航〔2025〕44 号 |
发布机构: | 厅海事港航处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保障方案编制与技术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5-02-18 |
各直属海事局:
《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保障方案编制与技术评审管理办法》已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2025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25年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保障方案编制与技术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保障方案编制与技术评审管理工作,维护通航秩序,保障通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保障方案编制、技术评审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通航安全保障方案包括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保障措施方案、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文本。
第四条 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制定通航安全保障方案,保障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水域及其周边水域通航安全。
第五条 编制通航安全保障方案,应当通过现场踏勘、调研、船舶交通流分析等方式充分了解通航环境,并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征求意见及处理情况应记录在通航安全保障方案。
通航安全保障方案应当资料齐全、分析全面、技术可行、提出的措施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必要时,可征求相关领域专业人员的意见,有关意见应记录在通航安全保障方案。
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对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以及通航安全保障方案的内容与结论负责。
第六条 通航安全保障方案应当包括:
(一)作业和活动概况,包括作业和活动批复情况、名称、地点、规模、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施工单位等;
(二)作业和活动内容,包括与通航(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作业和活动水域、工艺或者方式、进度,作业和活动船舶、设施及其航线、停泊地点,作业和活动人员配备、作业和活动材料的水上运输方式等;
(三)通航环境,包括水文气象等自然环境、港口环境、航道条件、船舶交通流特征、水域事故特点及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交通条件等;
(四)通航安全影响及风险分析,包括作业和活动水上交通秩序影响及相关碍航性分析、安全作业条件分析、划定的安全作业区范围合理性分析等;
(五)通航安全保障及防治船舶污染措施,包括作业和活动期通航秩序维护方案,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及人员的安全保障措施,安全警示设施设备,防治船舶污染措施等;
(六)应急预案,包括针对作业和活动中可能发生的人员落水、伤亡,船舶碰撞、搁浅、失控、火灾,船舶污染水域,无关船舶闯入安全作业区等突发性事件和台风、雾、寒潮大风等极端天气的应急组织机构、设备设施配备、响应措施等;
(七)责任制度文本,包括安全组织架构、人员职责、安全检查制度、水上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防治船舶污染制度等。
(八)附图,包括作业和活动水域位置图、总平面布置图、航道图或者海图、占用水域示意图、安全作业区范围示意图、周边设施关系图及航标配布图等;
(九)相关领域专业人员的意见。
第七条 持续时间较短且对周边水域通航安全影响较小的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可适当简化通航安全保障方案编制内容。
第八条 通航安全保障方案由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自行组织编制,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指定通航安全保障方案编制单位。
第九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管辖海域进行对通航安全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下列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其通航安全保障方案进行技术评审,并应书面告知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
(一)占用航道、航路、锚地、渡运水域、桥区水域;
(二)需要调整航路,采取封航、限制航行等水上交通管制措施;
(三)其他对通航安全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
第十条 技术评审应当在收到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保障方案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许可审批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进行的技术评审,技术评审费用由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技术评审意见修改通航安全保障方案,并做好相应记录证明。
第十三条 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保障方案技术评审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及防治船舶污染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二)通航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理论、技术;
(四)船舶控制理论、技术和航海习惯做法(经验);
(五)有关部门的批复性文件、相关专题研究结论或者意见等;
(六)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设计方案、内容及有关技术图纸、资料。
第十四条 技术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3人,且总数为单数。专家人选要充分考虑拟评审的通航安全保障方案所涉及的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的类别、规模、复杂程度及其对通航安全与周边水域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参与技术评审专家的专业涵盖要全面,且不得与参与评审的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有直接利益关系,以确保技术评审的科学性与公正性。
技术评审结束后,专家应当书面填写专家意见表,并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技术评审专家应当具有航海技术、海事管理、航海保障、港口与航道工程、船舶工程、海洋工程等专业背景,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熟悉本行业国内外发展动态,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及技术标准规范,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为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船长资格证书、引航员证书或者从事与通航相关工作10年以上。
第十六条 在管辖海域内从事体育、娱乐、演练、试航、科学观测等水上水下活动,或者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和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作业,可参照本办法编制相关方案。
本办法自2025年3月20日起施行。《涉水工程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编制与技术评审管理办法》(海通航〔2019〕1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