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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汛期交通建设工地施工安全的通知
来源:质监总站
发表日期:2009-08-06 00:00:00
点击量:98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
     近期,一些地区接连发生暴雨、泥石流冲毁施工建设工地,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灾害性事故。目前已进入主汛期,全国大部分地区雨量明显增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举一反三,加大督查力度,确保汛期施工安全形势平稳,为此,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汛期建设工程安全督导,确保工程安全渡汛。
     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9〕10号),以及《关于做好2009年度防汛抗台救灾工作的通知》(交搜救发〔2009〕208号),密切结合安全生产年“三项行动”,在质量安全督查中将汛期施工安全隐患作为督查重点内容。对督查发现的重大隐患,短时间不能治理消除的,要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停工整顿,确保万无一失。
二、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和施工企业安全责任,认真开展汛期隐患排查
      督促项目管理单位和施工企业对易受台风、雷雨、洪水、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影响区域的施工驻地和场地,进行一次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桥梁基础开挖、隧道掘进、高边坡防护和水上水下作业防汛安全情况,检查塔吊、支架等设备设施的基础加固、拉结及防风装置,严禁在洪水位以下、滑坡体等危险区域内设置施工驻地和农民工临时驻地。防台防汛期间应加强应急值守,确保信息畅通。沿海地区建设项目要按照“四早”要求,落实在建工程结构加固、机械设备存放、施工人员安置等各项应急措施。项目总包单位负责落实对分包和劳务协作队伍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劳动用工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增强一线作业人员避险意识和自救能力。
三、加强汛期施工预警机制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按照《关于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交质监发〔2009〕78号),加强与气象、国土、水利、安监等部门的联系,做好汛期自然灾害预测预警,严防重大事故发生。完善建设工程应急救援体系,落实应急组织、程序、资源及措施,加强对施工企业应急预案的监督检查,增强应急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行业应急救援能力。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
 
 
抄送:国家安监总局,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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