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建设监理市场管理和诚信体系建设,交通运输部印发了《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质监发〔2011〕572号,对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为做好我省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工作,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1、要充分认识做好监理工程师登记工作的重要性,监理工程师登记是加强监理市场监管、建立监理市场诚信体制和对监理工程师执业行为实施动态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监理企业资质申请、定期检验、复查依据之一。
2、各监理企业应提高认识,做好以交通部质监总局网站数据库为依托的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工作,将数据库中监理企业及人员信息录入、纳入日常工作,并建立相应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及时更新数据库信息,确保登记管理工作质量和时效性。
3、信息资料必须真实、合法、准确、及时,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合法性、准确性均由录入单位负责。监理企业和人员信息发生变更的(包括新增人员登记和原有人员注销),要及时进行网上更新,并将原件及复印件送我站核实备案。
4、监理人员从业登记必须在所从业的监理企业进行登记,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企业,自从业登记审核通过之日起,6个月内不受理同一监理工程师的从业登记注销申请。未从业的持证监理人员,不予以登记。监理工程师因其他原因离开监理企业的,自其离开之日起,企业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我站提交从业登记注销表。注销登记后,方可变更登记至其他企业。
5、招投标过程中监理企业投标人员应为本企业专业工程师以上从业登记注册人员。
6、凡发现从业登记过程中存在造假、编造劳动合同等弄虚作假情况,一经查实,将追究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诚信责任,并作为不良记录纳入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年度信用评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