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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掌握试验检测市场诚信情况,加强动态监管,规范市场秩序,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交质监发[2009]318)号文件要求,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将对在我省从业的专职试验检测机构、各重点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以及相关试验检测人员进行2011年度信用评价工作。为保证评价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参加本次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的对象为省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资质的专职机构和各重点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 本次评价人员对象为在我省从业持有公路水运试验检测证书的人员。 二、评价依据:本次信用评价依据为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交质监发[2009]318)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办法),见附件1。 三、评价周期: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四、评价要求: 1、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实行综合评分制,试验检测机构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及单独签订合同承担的工程质量鉴定、验收、评定(检验)及检测等现场试验检测项目的信用评价,作为其信用评价的组成部分;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实行随机检查累计扣分制,试验检测机构对本机构持试验检测工程师和试验检测员证书(派驻工地试验室人员)按照附件7所列内容进行评价。 2、试验检测机构分别按照信用评价办法附件5和附件7所列内容于2011年12月20日前完成自评工作,并将自评结果(纸质及电子文档)和自评中扣分项证明材料于2011年12月31日上报我站。 3、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评价按照信用评价办法附件6所列内容于2011年12月20日前完成自评工作,并将自评表报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根据管理过程中所掌握的情况提出评价意见;工地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实行定期检查累计扣分制,工地试验室对试验检测机构派驻工地持证人员(试验检测工程师和试验检测员)按照附件7进行自评,并将自评表报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根据管理过程中所掌握情况提出评价意见;项目业主统一于2012年1月15日前将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和人员的评价意见和扣分依据证明材料报省厅质监站。 4、试验检测机构和重点建设项目上报资料均须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工作要求: 1、各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工作,认真学习、领会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内容,并严格贯彻执行。 2、信用评价实行评价人员及评价机构负责人签认负责制,做出信用评价的机构及人员对评价结果负责。 3、各参与信用评价单位的负责人按照评价要求和期限做好本单位权限内评价的组织管理工作,并及时向上一级管理部门报送评价资料。 4、试验检测信用评价资料(评价表格及采信扣分依据)和相应电子版文件各报送一份,填报单位确保纸质文件和电子版文件内容的一致性。 5、请各相关单位认真学习《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务必按时报送相关资料。 联系人:市场管理科 联系电话:029-888692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