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关于开展2012年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应对2012年在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市场从业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价及采信依据
(一)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交质监发〔2012〕774号,下称“新办法”),于2012年12月25日实施。新办法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交质监发〔2009〕5号,“老办法”)基础上,主要就评价标准、评价范围、评价程序作了较大调整。原《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交质监发〔2009〕5号)同时废止;
(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附件1;
(三)《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标准》附件2;
(四)《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相关计算公式》附件3;
二、范围及评价对象
评价范围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省
通车及续建高速公路项目从业的监理企业及监理工程师(取得交通运输部核发的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监理人员)。
三、评价程序
(一)项目业主按照监理信用评价相关要求初评打分,所有扣
分项必须附相应的扣分依据资料(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下发的相关文件),并按照公路水运监理信用评价相关计算公式(附件3)初评打分,同时应将初评结果告知本项目所辖监理企业驻地机构。本次信用评价新增加了监理企业自评环节,监理企业应将自评信息以书面形式报项目业主(“新办法”第十二条项目监理机构和扣分监理工程师的相关信用自评信息录入部信用信息数据库。但目前网站系统不完善,暂无法录入。今年无需网上填报,用纸质版报项目业主),监理自评表详见附件5-1、5-2。
(二)对于2012年交工验收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项目业主应对监理企业在该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信用状况进行总体评价。
(三)厅质监站将各项目业主初评打分结果汇总综合评分后,
将评价结论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审定。
(四)省交通运输厅审定后,然后将评价结果报交通运输部。厅质监站将报部的有关数据按照规定格式录入指定数据库。
(五)交通运输部质监总站在汇总各省评分基础上,对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进行综合评价。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自正式公告之日起4年内,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开查询;监理工程师的扣分情况及原因,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开查询。
四、评价采集的依据材料
(一)交通运输厅及厅质监站文件(含监督、检查文件);
(二)项目法人文件;
(三)举报调查处理的相关文件;
(四)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认定相关文件;
(五)其他文件。
按照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附件1(共39项)及“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标准” 附件2(共19项),结合以上5方面材料按照“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相关计算公式” 附件3进行打分评定。
五、工作要求及时间安排
监理信用评价是规范监理市场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项目业主单位工作质量是信用评价工作的基础和关键。应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把关,公平公正、按时保质做好信用评价工作,落实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实施。初评后,采用统一附表(监理信用评价明细表4-2至4-4,如有2012年交工验收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应填报4-5表)上报我站。电子版报送scgL8840@yahoo.com.cn,纸质版(含报送文件、监理信用评价明细表、监理企业自评表、扣分依据文件)加盖公章后报送我站。
请各单位按照报送要求,务必于2013年2月8日前完成报送工作(相关文件及表格电子版可在附件下载)。
联系电话:(厅质监站市场管理科)029—88869246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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