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重点建设项目、各市质监站、各监理公司:
按照交通运输部新颁布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交质监发〔2012〕774号),结合《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办法》(交质监发〔2011〕572号)的有关要求,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及人员的从业行为,我站将组织对全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驻地监理机构的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方式
高速公路驻地监理机构由厅质监站各监督组负责检查,二级及以下公路项目监理机构由市质监站负责检查。
二、检查内容
1、监理企业履约、监理人员持证、监理人员更换情况;监理抽检资料、监理日志等相关监理资料。
2、上岗监理人员从业登记情况以及监理工作本次具体检查内容详见附件。
三、工作要求
1、各项目驻地监理机构应认真对待本次检查工作,如实填写附件1(驻地监理机构在岗人员基本信息一览表),总监办或驻地办应准备监理人员身份证、监理工程师证等相关证件备查。
2、各检查组对照监理机构专项检查内容(附件2)和监理人员专项检查内容(附件3)所列条开展检查工作。对于条文未涉及但存在问题影响监理工作开展或造成质量问题的,也应做好记录。注意收集检查过程中存在问题项的原始资料,并要求被检查项目、被检查监理机构和检查人同时在检查记录表签字确认; 现场监理机构中总监和高级驻地原则上不允许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更换应不低于对应投标人员的资历,且更换率不能超过50%。监理更换应经项目现场管理机构审批,持部证监理人员必须在现场监理机构母体监理企业进行从业登记,对发现的问题要进行责任追究,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作为年底信用评价采信依据。
3、项目业主单位应做好专项检查配合工作,并提供监理合同、监理机构履约情况检查汇总表(附件4-1)、监理机构履约情况检查表(附件4-2)、现场监理机构从业信用信息台账(附件5)及对现场监理人员变更、处罚、通报等相关文件。
4、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人员要做好记录,如实填写存在问题记录表(附件6),若涉及责任人的应填写责任人的相关信息。
5、各监督组要把监理专项检查纳入下半年度监督检查内容,与工程监督同步开展,核查监理资料与现场管理的同步性,一致性。
6、地市监理工作检查由市质监站根据工作情况自行安排。
各监督组及市质监站应于2015年11月20日前将检查结果送厅质监站市场管理科。
附件1、驻地监理机构在岗人员基本信息一览表
2、监理机构主要检查内容
3、监理人员主要检查内容
4-1、监理机构履约情况检查汇总表
4-2、监理机构履约情况检查表
5、现场监理机构从业信用信息台账
6、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存在主要问题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