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告
关于陕西省公路水运工程丙级监理企业资质定期检验及复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办公室
发表日期:2012-12-19 00:00:00
点击量:1470
各公路工程丙级监理企业:
    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丙级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促进监理企业健康发展,依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5号)、《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定期检验和复查办法的通知》(厅质监字〔2007〕246号)等有关规定,我省制定了丙级监理企业资质定期检验(附件1)、复查(附件2)标准条件,将定期开展资质定期检验、复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期检验
     监理企业资质定期检验是在资质有效期内,检查企业现状与资质等级条件的符合程度、监理企业在检验期内的业绩情况以及监理企业有无严重违规行为。
     监理企业资质每2年定期检验一次。定期检验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一)注册相关信息
      在资质检验期内,监理企业应及时登录部质监局网站(http://zjz.moc.gov.cn)行业数据库企业后台,更新注册监理人员、监理业绩及相关企业信息,并携带注册监理人员资格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各种社保证明等原件,以及项目监理评定书等监理业绩证明文件,到省交通质监站进行注册信息审核。
    (二)定期检验合格的条件
    1.监理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满足资质等级相应条件要求;
    2.经岗位登记的监理工程师数量满足资质等级相应条件要求;
    3.在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注册监理人员、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14人;
    4.检验期内监理企业有监理业绩(含新建、续建、改建、养护大中修三类以上工程项目2项);
    5.没有因监理未履行职责,在检验期内发生过一起特别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发生过两起以上较大安全事故或一般质量事故的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监理企业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定期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对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监理企业,质量监督机构将责令其在六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监理企业不得参加监理招投标活动。
    (三)申请定期检验应提交的材料
     公路、水运工程丙级监理资质的监理企业直接向省交通厅质监站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内容如下:
    1.《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定期检验(复查)表》(一式一份,格式见附件3);
    2.检验期内的监理业绩证明(附件4)(含续建、新建、改建、养护大中修工程及市政工程);
    3.监理人员及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三险”(养老、失业、医疗)证明材料;
    4.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监理企业应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到达定期检验年限的监理企业应在当年7月1日前提出检验申请,我站将对定期检验的监理企业严格按照资质定期检验条件标准(附件1)进行审查,10月1日前将定期检验结论公布。对审核合格企业在其《监理资质证书》上签署“定期检验合格”意见并加盖公章。未按规定期限申请资质定期检验的,其原资质证书失效。
    二、资质复查
   资质复查是指原资质许可机关根据监理企业的申请,依据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对监理企业的资质有效期满后的状况与原有资质等级所要求的各项条件的符合程度进行的核查。监理企业资质复查每四年一次。
   (一)申请资质复查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资质复查的企业,应在《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满60日前,向省交通厅质监站提交下列复查材料:
    1.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定期检验(复查)表》(一式二份,格式见附件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章程和制度;
    4.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装备证明;
    5.近4年的项目监理评定书(附件5)(复印件,相关内容及相应监理人员业绩应录入部质监局指定数据库);
   6.企业监理人员及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三险” (养老、失业、医疗)证明材料。
   监理企业应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对符合原有资质等级所要求各项条件的企业,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核发新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四年。
   对达不到原有资质等级所要求条件的企业或未按期申请复查的企业,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核发新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在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三)在资质有效期内,因监理未履行职责,发生过一起特别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过两起以上较大安全事故或一般质量事故的及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企业申请资质复查时,质量监督机构应提请原许可机关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不予核发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在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但是,在资质有效期内,因上述行为已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企业,可按降低后的资质等级申请复查。
  (四)审查程序
    1.省交通厅质监站在收到监理企业申请材料后,组织人员按照资质复查条件标准(附件2)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必要时对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监理企业应当配合。
    2.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审查结果结合掌握的情况做出资质许可结论并在网上公示。
   3.对符合原有资质等级所要求各项条件的企业由省交通运输厅重新核发《监理资质证书》。
   希望各监理企业严格遵照以上要求,按时做好本企业资质定期检验、复查申报工作。
 
Copyright © 2019 陕西省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测鉴定站 版权所有 陕ICP备:05009021号

地址:西安市唐延路6号 邮编:710075 电话:029-88869237

网站地图 网站声明